《吉林省生態保護紅線區管理辦法(試行)》下發
信息來源:中國林業網 發布日期:2016-07-20 瀏覽次數:2653次
近日,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制定下發了《吉林省生態保護紅線區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辦法》中稱,生態保護紅線是指依法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的嚴格管控邊界,是生態安全的底線。
縣級以上政府是生態保護紅線區行政管理責任主體,負責生態保護、恢復、建設和管理,指導和監督相關責任單位落實生態保護責任。依法設立的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濕地公園等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生態保護紅線區管理工作。
生態保護紅線區確定后,原則上不得調整范圍,新建的自然保護區等禁止開發區自動確定為生態保護紅線區。因涉及國計民生的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等合理理由確需調整的,在不減少紅線區面積、不降低生態功能的基礎上,由市級政府提出申請,報省政府批準。
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內,禁止改變生態用地用途,禁止建設破壞生態功能和生態環境的項目,禁止大規模城鎮化和工業化活動,禁止濫伐、狩獵、開墾、燒荒、開礦等活動。實行生態保護紅線區分類管控,將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風景名勝區的核心景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一級保護區、地質公園的一級保護區、濕地公園的保育區等劃為一類管控區,除必要的科學研究、保護活動外,禁止開發建設活動。
對生態保護紅線區內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區域,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監察制度,從嚴打擊生態環境違法問題,強化生態環境行政執法與司法銜接,開展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各級政府應加大生態建設力度,加強生態保護紅線區內的森林、河流、湖泊、濕地等自然生態系統的保護和修復,不斷改善和提高生態系統功能。省政府有關部門的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退田還湖、生態恢復、污染治理等生態保護項目應優先布局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內。
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內違法、違規進行資源開發和建設活動、破壞生態和污染環境的,要依法采取停止建設、恢復原狀或補救等措施。強化責任追究制度,開展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對生態保護紅線區監管工作不力、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和影響的,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