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執行裁定書的內容
1、申請執行人: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市分公司,住遼寧省大連市西崗區更新街51號。法定代表人:侯強,該公司總經理。
2、被執行人:吉林森工集團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住吉林省長春市二道區自由大路6451號6樓601室。法定代表人:翟瑩欣,該公司董事長。
3、被執行人:吉林森工開發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吉林省長春市二道區福安街2813號。法定代表人:王曉明,該公司執行董事。
4、被執行人:中國吉林森林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住吉林省長春市人民大街4036號。法定代表人:于海軍,該公司董事長。
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遼民初93號民事判決書,于2019年3月12日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并告知其在三日內履行上述法律文書確定義務,但被執行人仍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本院于5月21日裁定拍賣執行人中國吉林森林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持有的吉林森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24,700,000股無限售流通股股票,經拍賣,以107,889,600元流拍,申請執行人于2019年6月28日提交了以物抵債的申請,同意以流拍價接受上述流拍資產以抵償其債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將被執行人中國吉林森林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24,700,000股無限售流通股股票作價人民幣107,889,600元劃撥給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抵償所欠相應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