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吉林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條例》由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8章62條,規定了防治林業有害生物的責任制度、財政來源、機構建立、聯防聯控、考核機制、宣傳教育、監測預報、專項調查、檢疫檢查、疫區界定、預防除治、保障措施、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具體事項。
《條例》要求,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實行目標責任制,建立考核評價制度,納入林長制考核體系。每年4月第3周為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宣傳周。禁止使用攜帶檢疫性、危險性林業有害生物的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進行育苗、造林。禁止擅自開拆產品包裝調換林業植物及其產品,或者擅自改變林業植物及其產品規定的用途。禁止從松材線蟲病疫區調運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禁止從美國白蛾疫區調運帶土坨的苗木、樹木。違反條例規定,造成生態損害的,依法承擔生態損害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趙冷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