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2021年12月13日,鑒于投資人尚未支付投資款因素影響,中國吉林森林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森工集團”)、吉林森林工業集團財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財務公司”)無法在執行期限內達成重整計劃執行完畢的標準,經森工集團、財務公司和森工集團管理人、財務公司管理人申請,請求法院批準延長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至2022年6月30日。
●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長春中院”)于2021年12月17日出具《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20)吉01破5號之三】,裁定森工集團、財務公司合并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和監督期限均延長6個月至2022年6月30日。
2021年12月20日,吉林泉陽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收到控股股東森工集團轉來的長春中院于2021年12月17日出具的《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20)吉01破5號之三】,裁定森工集團、財務公司合并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和監督期限均延長6個月至2022年6月30日,具體情況公告如下: